暫行分級的意涵,即就是在國有文物進入文資審議前,先由各單位進行的文物初步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工作。透過對國有文物實施完整的文化資產清查與價值評估,作為指定與再利用之依據,凝聚國人對可移動文化資產的珍惜與共識。
透過自主性的文物清查、研究分級,有助於國有機關(構)發現組織歷史、建構組織認同,同時避免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無人管理維護而日漸劣化滅失。
但文物文化資產價值先建立在「分級」上,從管理角度來說,文物分級是必要的,因應古物不同價值的級別,有助於機關(構)在有限度的資源下,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挹注不同的保存維護資源;再者,古物不同級別,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國寶與重要古物主管機關是文化部,一般古物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
- 國立學校
- 國營事業
- 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
實施對象:所保存管理之文物(可移動文化資產)文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普查:
- 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 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 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 出土(水)遺物。
量化價值即經濟價值,是經過鑑價後的「價格」,人們往往誤認為這是文物價值,但這並非文化資產價值。
「非量化價值」指的是文化面向如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文物具不具古物價值的判定依據,亦是我們於文化資產上所需關注的重要面向。
「暫行分級」之目的,是釐清國有文物的文化資產價值與重要性。因此,各單位應依循相同的古物分級與評估標準。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 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 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 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 數量稀少者。
- 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
- 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 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
- 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 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 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
- 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
- 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
- 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 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 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
- 單位有文物清冊者,根據清冊提出文化資產價值初步判斷,並於「全國文物普查及暫行分級資訊網」登錄文物資料後發函予文化部備查。而暫行分級列表中,有單位認定具「一般古物」價值以上者,得向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申請研究經費補助,進行調查研究後,進入指定審議程序。
- 單位無文物清冊者,得先進行文物暫行分級普查工作,完成暫行分級清冊後,後續工作程序如上所述。
*溫馨提醒:單位若無符合暫行分級文物者,亦須上平台填寫無文物,並發函予文化部備查。
- 確保文物調查範圍不漏單位。
- 確保調查對象不漏文物。
- 合理安排與分配調查的階段時間與實施步驟。
- 確保各案完成是在預計進程內。
- 控制調查工作整體質量與文物訊息完整與正確,在表格填寫上不漏欄位。
- 暫行分級執行團隊能遵循文化資產局制定的標準規範技術。
- 各單位依文物特性,調整其暫行分級種類與進程。
- 暫行分級統籌規劃可由一級單位負責,或直接由文物保管單位(二級以下單位)自行規劃。
- 暫行分級執行期間,相關問題可隨時諮詢「國有文物暫行分級專業輔導中心」,並可邀請輔導中心前往各單位訪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