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緣起 

文化資產普查與資產價值

文化資產普查是國際趨勢。文化資產或清查被世界各國視為文化國力調查之重要項目,已不侷限在文化資產保存目的,同時能促使文化資產所屬族群、社群、公私團體或個人,藉由普查與清查文化資產價值項目的過程中,認識自己的歷史、了解文化價值,增進文化認同與主體意識,以利國家文化的整體發展。

古物類文化資產是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在2016年7月27日新修正的內容,其第65條增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第66條增訂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應辦理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建立了古物類文化資產之「文物普查」及「文物暫行分級」之法律依據,有2種發動方式設計:

  1. 「文物普查」為主管機關主動辦理,期藉以建立因應我國環境之文物普查作業方法。
  2. 「文物暫行分級」為文物保管機關(構)主動辦理,期能突破舊法的管轄限縮,賦予所有政府機關(構)主動清查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並主動提報指定古物及依法保存管理之責任。

文物保存及管理

有鑑於數位資料庫是各國文化資產普查必採用的資料保存管理與利用工具,非常重視資料之結構嚴謹、同質性與多樣性,尤其是建築遺產資料庫、文物資料庫與記憶(文獻)資料庫之間的連結與整合發展。因此,參照上述兩項新訂定之法律,有其必要建置具有巨量文物資料保存管理機制-「文物普查及暫行分級資料登錄管理平臺」因應而生:文化部為利巨量文物資料的收集、管理、統計分析與利用,文化部文資局建置本系統,由2個獨立的平臺構成,作為推動文物普查及暫行分級之共用資料登錄與管理平臺:

  1. 縣市文物普查資料登錄平臺
  2. 暫行分級文物資料登錄平臺

 平臺服務介紹 

為推動文物普查與暫行分級工作,以利分析、管理普查取得之文物與分級資料,與進一步的整合,於是建置「文物普查及暫行分級資料登錄管理平臺」,能發揮國家、地方保管單位資訊整合、開放全民參與、文化資產檢索、文物資料保護及跨平臺服務之服務。此平臺由「縣市文物普查資料登錄平臺」與「暫行分級文物資料登錄平臺」所構成,其各自功能如下:

縣市文物普查資料登錄平臺

讓中央主管機關(文資局)、地方主管機關(22縣市政府)可透過此平臺,收集文物建檔資料及管理轄下各普查專案計畫。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暫行分級文物資料登錄平臺

讓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透過此平台登錄所保存管理之文物資料,暫行分級文物,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保存管理之文物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平臺服務資訊及對象 

縣市文物普查資料登錄平臺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細則第30條

單位
縣市政府對地方各機關(構)或寺廟等私團體之文物普查

資料欄位
依據「文物普查建檔資料表(第一階段)」及「文物普查調查研究表(第二階段)」

管理權限分三級

  1. 中央主管機關(文資局)最高權限
  2. 地方主管機關(22縣市政府)管理轄下各普查計畫專案
  3. 各普查計畫專案主持人管理普查團隊人員

使用者

  1. 主管機關
  2. 公部門使用機關(構)
  3. 公部門保管機關(構)
  4. 受委託之文普專案團隊
  5. 文物所有私團體(成立逾50年之公益目的成立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6. 文物所有人

暫行分級文物資料登錄平臺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細則第29條

單位
中央或國立各機關(構)辦理文物暫行分級

資料欄位
「文物暫行分級提報表」

管理權限

  1. 中央主管機關(文資局)最高權限
  2. 中央或國立各機關(構)管理轄下各文物暫行分級專案

使用者

  1. 主管機關
  2. 中央政府機關
  3. 中央政府機關之附屬機關(構)
  4. 國立學校
  5. 國營事業
  6. 國立文物保管機構
  7. 公部門保管機關(構)
  8. 受委託之暫行分級專案團隊